海口法院集中执行再“亮剑”,执行到位金额超500万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7月12日,海口两级法院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尽职责、护民生”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此次行动以“小标的终本案件出清”为抓手,聚焦涉民生、小标的等案件高效执行,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据统计,海口两级法院共派出干警112人次,出动车辆29辆,执行案件84件,执结34件,和解12件,执行到位金额502.01万元,查封房产11套,扣押到3辆车辆,清场2件,开锁3处,拘传13人,拘留5人,询问32人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17宗,查找被执行人25人,张贴公告7宗,现场调查13处,现场送达12处,交付房屋3套。
预处罚促执行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典当行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李某典当合同纠纷国内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涉案房产的四位承租人发出了提取租金的文书,但其中两位承租人迟迟未协助将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张某的租金缴纳至执行案款账户。为此,海口中院作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两位承租人限期将应支付的租金缴纳至执行案款账户,逾期则将按预处罚告知内容对其进行拘留、罚款。
经送达该两位承租人后,其中一位承租人表态将于三日内将应付租金汇至该案执行案款账户,另一位承租人也表态尽快到法院协商处理。
尽职履责解民忧
据悉,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执行人周某在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孙某购买陶粒等建筑材料后,未向孙某支付货款共计79770元,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人向秀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海口的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本案标的不大且与房产价值相差较大,秉承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执行员曹石川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欲督促其主动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拒接法院电话,也未签收法院邮寄的执行材料,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7月12日,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房产处欲寻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周某仍抱有侥幸心理未现身,执行员曹石川遂决定在其房产处张贴公告。公告张贴后约一小时,被执行人周某便主动电话联系执行干警表示会前来法院解决本案、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
善意文明执行
龙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总商会、海口市工商业联合会与被执行人海南某餐饮管理公司、海口龙华某小吃店、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冯某、陈某、吴某、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应腾出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路13、15、17号的主楼一至四层、五层、三层副楼及临街商铺,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实际腾出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6日向龙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路13、15、17号为海口总商会旧址,面积近2000平方米。为避免强制执行本案可能给旧址造成破坏,导致国有资产受到损失,执行法官经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后,被执行人海口龙华某小吃店、冯某、陈某、吴某、黄某均按承诺在2024年6月前腾出所占用的房屋和商铺。其中,冯某还自动付清所有占用费用,陈某与申请执行人就占用费用达成分期支付和解协议,并以其房产作为担保。
为促成被执行人海南某餐饮管理公司、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自动腾出剩余占用的房屋,在海口中院的协同执行和指导下,执行法官再次前往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路13、15、17号执行现场,与海南某餐饮管理公司及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两次沟通,申请执行人也派人到场。经执行法官现场主持协商,双方达成以装修残值和设备经评估后用于抵偿占用费的协议,同时将房屋立即交付申请执行人。
至此,该案执行法官从善意文明执行考虑,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涉案房屋、商铺已全部顺利执行完毕。
无视判决还耍“花招”
7月12日,琼山法院4名执行干警奔赴海口城西某小区,成功将某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拘传回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某汽车公司应将申请执行人购买的起亚K2汽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拖延履行。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到法院后,以案涉车辆不在海南为由,提出无法将车辆立即交付申请人。执行法官提出以金钱担保,十五日内将车辆交到法院的方案,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申请人又提出可以不交付车辆、以36880元折抵车辆的方案也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
琼山法院遂作出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赖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司法拘留重拳出击
7月12日,美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97912.0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美兰法院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吴川市梅菉镇梅菉头工业开发区11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自建房,但由于李某在整个执司法拘留重拳出击
7月12日,美兰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李某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97912.0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美兰法院查封登记在李某名下的位于吴川市梅菉镇梅菉头工业开发区11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自建房,但由于李某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一直规避执行不予配合,导致省外财产难以评估,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办案进度。
2023年12月26日,美兰法院对李某作出拘留决定,同时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发出协助司法拘留执行函。但由于李某所留收件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多次采取拘留措施均未能找到李某。
2024年7月11日,承办人接到一位自称李某女儿的案外人打来的电话,其表示要对法院的上述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企图通过其女儿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方式来阻止评估、拍卖,随即要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到法院立案处理。当日中午,李某协同案外人到达法院立案大厅,美兰法院当即对李某实施拘留措施,拘留十五日。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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