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二分院联合儋州市农业农村局举行海洋增殖放流活动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郭贵友)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省检二分院)联合儋州市农业农村局在白马井镇中心渔港举行海洋增殖放流活动,向附近海域投放鲳鲹鱼苗27万余尾、军曹鱼苗16万余尾,促进该地区海洋生态得到修复和养护。这是省检二分院办理的两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取得的具体成效,该院派员参与本次增殖放流活动并全程监督。
2023年2月15日,黄某某和李某某分别驾驶渔船从广西附近海域出发,在海南省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使用禁用工具共同实施双船拖网作业,捕捞渔获物2万多公斤。2023年5月15日,正值南海海域休渔期,王某某驾驶渔船从临高出发,向儋州方向航行,在北部湾海域内使用灯光罩网实施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1216.50公斤。经鉴定,两案捕捞作业所使用的渔网最小网目尺寸分别为26mm、15mm、20mm,均小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黄某某和李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44万余元,王某某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14万余元。省检二分院将两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通过增殖放流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或连带承担修复费用。
庭审期间,黄某某和李某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省检二分院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以44万余元标准等值实施增殖放流。另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求。两案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主动委托有关单位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出资购买了鱼苗,实施生态修复。
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与增殖放流项目的结合,标志着生态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综合治理阶段,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力支持,更深层次地体现了从“破坏后惩罚”到“预防与修复并重”的策略转型。违法者通过亲手实施增殖放流,经历从破坏者到修复者的角色转换,这种体验式责任承担方式,相较于单一的罚款,更能触动个人对自然的敬畏之心。结合生态环境建设大局,此类案件的处理模式为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健康与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了宝贵的司法经验与检察智慧。
省检二分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办理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结合增殖放流,是司法与生态修复的创新之举。违法者变身生态守护者,亲手播种海洋生机,这一举措超越了简单的惩罚,转而注重环境的实质恢复与公众环保意识的觉醒。它不仅修复了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更为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了司法介入与主动修复并举的典范,向着和谐人海共生迈出坚实一步。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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