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证监局对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
2024-07-08 16:10:13
关于对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配合相关债券发行人规避债券发行环节监管规定,通过债券交易为他人代持债券;
二、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三、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混乱;
四、在产品认申购及赎回环节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投资限制的情形;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变更事项;
七、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投资活动,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十一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7月2日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千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