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陈某胜受贿案宣判

乐东法院 2024-07-06 15:12:34

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5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胜利用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房发展负责人、报账人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标、陈某等7人在县迎新小区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迎新小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三期)、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零星维修工程等工程项目拨付款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55.5万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作为一名手握权力的公职人员,被告人未能坚守住法纪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步步走向贪腐,最终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在此提醒广大领导干部,要始终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纪律规矩,践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杜绝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做到依法依规履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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