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疏漏致客户信息泄露,澄迈法院这么判→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唐伟杰)出门在外,入住酒店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最近,小A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其认为自己入住的酒店因工作疏漏,导致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成为了自己与配偶关系破裂的导火索,这样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原告小A于某日入住被告某酒店,在订房及入住的过程中根据酒店的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并支付房费。小A入住后,第三人小B利用酒店管理漏洞,私自进入前台拍摄了显示小A个人信息的电脑屏幕,并将该照片发送给原告配偶小C,导致小A的入住信息被泄露,后小A因此事与小C产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现双方已至民政局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小A认为,酒店疏于管理,不仅泄露了自己的隐私,进而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走向灭亡,遂诉至澄迈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酒店删除酒店系统内所保存的小A个人信息、向小A出具书面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A因私人生活需要到被告某酒店住宿,属于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其住宿信息属于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某酒店作为从事旅馆服务业的单位,负有对客户隐私保护的义务,然该酒店因疏于管理,被小B私自进入前台拍摄客户个人信息,致使小A的个人隐私被他人知晓,依法应向小A承担侵权责任,小A要求被告某酒店书面赔礼道歉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某酒店对小A入住时进行信息登记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系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故对于小A要求被告某酒店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诉请,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小A诉请被告某酒店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因长期共同生活中未能妥善维护夫妻感情和处理家庭事务等问题引起,并非仅能因为本案入住信息造成,小A要求被告某酒店因其婚姻破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理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而人格权又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本案中,被告某酒店因相关法规要求收集并保管了小A的个人信息,但因管理疏漏导致了该信息被第三人获取,并造成该信息在小A授权范围之外被公开,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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