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二中院出具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马山 罗凤灵)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向某住工科技(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工公司”)送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确认其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公司对法院主动出具履行证明书的举措表示赞赏。
住工公司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判决住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56万余元及违约金。住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住工公司与被上诉人实业公司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住工公司于约定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实业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共计60万余元。双方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并出具调解书。
主审法官作出调解书后准备向双方送达时,了解到住工公司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之前,已经主动向实业公司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遂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2024年5月24日,海南二中院下发《关于建立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释明机制的通知》,要求业务部门在向义务人送达具有金钱给付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民事案件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或自动履行的提示,书面告知其应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义务人自动履行的,经业务部门与相关权利人确认后,以法院名义向其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责任编辑:谢镇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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