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8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6月28日,记者从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海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细则》。《细则》共计6章41条,明确备案与报告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第三方平台管理、监督检查等,旨在加强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细则》表示,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在线提交《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第三方平台终止开展相关业务,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并主动向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取消备案。第三方平台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和取消备案信息应当同步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禁止通过网络销售法律法规禁售的药品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内的药品;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买商品(药品)赠药品方式,或通过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不科学不正当宣传促销药品,诱导公众消费;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信息。
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应当在每个处方药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
此外,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网络交易质量安全体系,建立覆盖药品网络交易全环节管控的网络交易管理系统,加强对入驻企业和其经营活动的管理,确保药品网络交易过程中质量安全,配备与业务规模、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数量等相适应的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及指导合理用药,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应当与入驻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药品质量安全义务和责任,并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至少每6个月开展一次检查,及时记录并建档备查,督促入驻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发现入驻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入驻的药品网销企业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无法核实或必要时,应当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细则》要求,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与网信、公安、卫生健康、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督促第三方平台有效落实平台管理责任,规范药品网络销售信息发布和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扰乱网络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
有新开办的通过自建网站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大型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上一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职责实施重点监管。
此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符合保障药品安全的系统功能要求;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细则》要求发布药品信息等情形之一,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按照规定责令其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杨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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