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七旬老人泳池溺水致残,泳池所属公司被判赔12万余元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24-06-19 22:21:42

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78岁老人曹某在泳池内溺水,泳池所属某体育公司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泳池所在物业公司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曹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秀英法院审理查明

某物业公司与某体育公司签订《游泳池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将泳池及所有附属设备和用房设备无偿承包给某体育公司经营,某体育公司在承包经营游泳池过程中产生的游客溺水、受伤等一切责任由某体育公司自行负责和承担;2021年6月,某物业公司向某保险海南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原告为查明本案事实,提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构成四级伤残,护理期为429日,营养期18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后续治疗费为24000元。

秀英法院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池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虽然未能查明原告的损害结果发生是因为原告自身疾病导致的溺水,还是因溺水才导致原告突发自身疾病,但在无法区分疾病和外力何方导致原告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为同等责任更有利于化解本案矛盾,故原告应担50%的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可知,被告某体育公司的救生员在长达5分钟的时间内,未发现原告泳姿异常,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并在第一时间抢救,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某体育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某体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已对被告某体育公司的资质和应购买保险作出了约定,也约定了某物业公司有协助某体育公司做好各项管理协调工作的义务,被告某物业公司在未经核查某体育公司是否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情况下,任由被告某体育公司开业经营,负有管理上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对原告损害结果承担10%的管理责任。

判决被告某体育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的部分为121566.48元,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的部分为31647.85元。被告某保险海南公司应直接向原告承担31647.85元的部分。

法官提醒

居民进行健身、娱乐活动时应密切关注、合理判断自身健康状况;经营者、组织者应在设施、设备、人员配置和管理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积极投保意外险、责任保险化解风险。

(原标题:海南一七旬老人泳池内溺水致残,泳池所属公司被判赔12万余元!)

【责任编辑:赵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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