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印发

海拔新闻 2024-06-12 18:54:1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6月12日,海南省政府同意印发修订后的《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完善游艇相关管理制度,提升游艇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办法》自2024年7月30日起施行。2016年2月5日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游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码头管理、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租赁、进出境管理、服务保障、附则等章节。

系统优化游艇码头建设管理程序

主要修改内容有系统优化游艇码头建设管理程序,如:《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游艇码头应当符合游艇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游艇码头设计规范》等,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批程序,执行以下建设程序:一是开工前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二是开工前向所在地有环评审批权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环评手续;三是使用海域的,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用海申请,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四是根据项目备案信息,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是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相关手续;六是具备开工条件后组织工程实施;七是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组织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游艇码头经营人安全、防污染责任,取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程序。《办法》提出,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落实旅客实名制相关要求。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制定符合码头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完善游艇俱乐部管理制度

《办法》提出,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自有或租赁符合规定的游艇停泊码头;二是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以及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三是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四是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五是具有游艇废弃物、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回收和处理能力;六是具有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七是办理游艇进出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还应当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进出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办法》明确,游艇俱乐部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一是建立实施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游艇日常检查制度、游艇通信联络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在泊游艇日常巡查制度、艇岸人员培训制度、游艇污染物接收制度;二是建立游艇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机制,定期对游艇及设备开展检修保养,确保游艇适航;三是建立游艇开航前检查制度,开航前应当进行船、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对乘员进行游艇安全、防污染和应急反应知识宣传教育;四是设置游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海船驾驶员适任证书的专职海务主管和一名持有海船轮机员适任证书的专职机务主管;五是实时掌握游艇进出港和航行动态,始终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的联系畅通;六是具备为游艇提供维护和保养,及向游艇操作人员提供气象、海浪预报和应急安全等信息的服务能力;七是涉及进出境游艇的,配合口岸查验机构对游艇停泊、进出港、上下人员等实施管理,督促或协助游艇安装艇载定位识别系统、办理进出境等相关手续;八是建立完善游艇事故险情突发事件应急、恶劣天气应急和溢油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船岸联合演习。

建立完善游艇租赁管理制度

《办法》放宽游艇租赁业务备案要求。将游艇租赁企业自有游艇数量不少于5艘(其中40英尺以上游艇不少于2艘)调整为1艘游艇,取消游艇租赁企业进行游艇俱乐部备案的要求。

《办法》进一步细化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安全生产要求,即: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在指定的游艇码头或者水域停泊、安排人员上下;二是确保租赁游艇在《海南省租赁游艇符合证明》或《入级证书(租赁游艇)》所确定的适航范围且不得在距岸二十海里以外水域从事游艇租赁业务;三是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四是对乘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乘员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或者发现乘客携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的,拒绝其上船;五是确保租赁游艇按照要求如实记载《航海日志》,必须包含租赁游艇每次出航、返航时间,游艇废弃物、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处理以及承租人、乘客情况;六是确保租赁游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和报备手续;七是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确标示服务项目、租赁游艇信息、收费标准与监督电话等内容;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明确游艇进出境海事、海关、边检等手续

《办法》提出,从海南进出境的游艇在抵达、离开口岸4小时前,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口岸查验机构报告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游艇、乘员、载运物品信息以及航行计划线路等,并按规定办理进出境手续,接受口岸查验机构检查和检疫。

境外游艇进出海南水域,可仅办理进、出口岸各一次手续,期间在海南各开放口岸之间航行的,免予向海事办理进出口岸手续。从国内其他口岸进入海南的境外游艇,可以凭上一口岸查验机构签发的相关文件办理进口岸手续。

境外游艇办理进境手续后在批准码头停泊期间,登艇人员可以免办《人员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境外游艇前往规定水域活动并返回本港口的,应当提前向边检机构报备,经边检机构同意后出港,登艇人员可以免办《人员上下外国船舶许可》。境外游艇在规定水域活动期间,未经边检机构同意不得上下人员。

境外游艇在规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间,发现受染病人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以及有医学媒介或啮齿动物死亡且死因不明的,应当依法立即向海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和卫生处理。如导致载运人员发生变动,应当立即向边检机构报告。

进出境游艇在海南开放口岸或规定水域航行、停泊期间,不得擅自拆封、使用口岸查验机构封存在艇上的物品;未按规定申报不得添加、起卸、调拨艇上燃料及备件等物料。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巡查、登艇检查时,游艇应当予以配合。

境外游艇可以在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境外游艇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述规定区域停靠的,应当立即报告口岸查验机构,经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在指定区域停靠。

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和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核实乘员身份、记录有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乘员是指游艇上所有载运人员,但一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做好乘客登记和秩序维护工作。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在游艇开航前,对乘客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绝身份查验或者人、证不一致的,不得为其提供游艇租赁服务,必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乘客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钟旺】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