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分手彩礼怎么办?海口龙华区法院:退!

当爱情走向尽头,曾经的甜蜜与承诺化为泡影,而随之而来的彩礼退还问题,却如同一根难解的刺,横亘在分手的恋人之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彩礼而起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因感情不和取消婚约后,就彩礼退还问题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小美返还大部分彩礼给小帅,为这场情理与法理的较量画上了句号。

据了解,小帅与小美自2016年相识并坠入爱河,两人原计划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但就在他们准备登记结婚之前,感情出现了裂痕,最终选择了分手。分手后,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彩礼,但双方协商未果,小帅将小美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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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审查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确认小帅曾向小美父亲转账10万元作为彩礼礼金。然而,小美在庭审中辩称,曾在自己老家依习俗办理了婚宴,十万元已经实际支出,全部用于了婚宴开支,包含婚宴酒席开支、对亲属的红包,小帅也是实际受益人。小帅则反驳说,只是趁着过年与小美亲戚聚餐,未举办婚礼仪式。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小帅与小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分手,因此小帅有权要求小美返还彩礼。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宴席系举办婚礼,但考虑到小美在小帅支付彩礼后组织亲戚聚餐亦有筹备婚礼的性质,举办宴席确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可以从彩礼中进行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小美向原告小帅返还彩礼90000元。

小美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嫁习俗,原本是为了表示对新人的祝福和尊重。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彩礼退还问题逐渐成为婚约解除后的一大争议焦点。希望公众理性对待婚嫁习俗,避免将彩礼作为衡量婚姻价值的唯一标准。在婚恋关系中涉及彩礼等财物往来时,应谨慎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当感情出现问题时,应冷静处理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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