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发布第二批2023年海事司法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吴英艳)5月16日,海口海事法院继续发布2023年海事司法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案例共5起,分别是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庞某、杨某、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松散型合伙在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中的责任认定——王某等五人与罗某、马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洋浦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港口租赁合同纠纷案,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黄某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庞某、杨某、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李某、庞某、杨某、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审查程序已无力支付金融借款2.09亿元及利息,本案需执行担保人李某名下位于广州、湛江两地的1.5万㎡商铺。经评估,上述商铺的拍卖变卖过程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人报名竞买而未能成交。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还发现首封法院在查封时未固定对外租赁事实,可能存在司法查封前由担保人李某长租给案外人并已收取租金的情形;同时申请执行人称其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能力自我经营商铺,原则上不同意以物抵债。以上不利因素导致本案唯一可供执行的重资产存在变现难、交付难。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负面影响,及时启动重新评估拍卖程序。同时在重新评估拍卖程序中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联合下文,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可将卖方税“挂账”或免征买方税等,本案可优惠约2000万税款。为化解租赁关系不明引发交付难题,执行人员多次勘察现场,成功引导租户通过诉讼或执行异议主张权利。在此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内部决策后同意以1.5万㎡商铺抵偿1.557亿元债务。
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被告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2020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走访发现,被告辖区海域存在大量非法捕捞作业的定置网。检察机关遂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此后,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回访,发现涉案海域定置网非法捕捞并未得到全面整改。2023年6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海洋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督促,被告开展了清理整治定置网等违规、禁用渔具专项行动,将涉案海域非法捕捞的定置网具清理完毕,其违法行为在诉讼期间得到纠正。
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原行政行为违法。
松散型合伙在海上人身伤亡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王某等五人与罗某、马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王某与罗某、马某是朋友关系。王某曾多次分别与他人相约进行潜水捕捞作业。其作业模式一般为3人一组相互配合,留一个人在船上看船,另两人穿戴潜捕装备下水。下水作业一般都是王某、马某两人,留守看船的人有变化。作业所得渔获按次结算,售卖渔获款三人平均分配。2023年6月30日傍晚,王某分别给马某、罗某打电话相约出海进行潜水捕捞作业。王某、马某自带潜捕装备首先到达下莨港到罗某所属渔船上,罗某随后到达。由王某开船到达其选定海域位置抛锚。当晚21时,马某、王某开始下水潜捕作业,罗某负责在船上看管供氧设备。罗某发现水流较急,且潜捕作业的供氧管飘出较长的距离,遂拉扯供氧管,提醒二人返回船上。马某先行上船。王某在距离船十几米时,做了个翻身动作,再次下潜,约两分钟后,罗某拉扯供氧管,提醒王某返回,但感觉很重扯不动,以为王某看到好的渔获不肯上来。约一分钟后感觉不对劲,马某重新穿上装备下水找王某。发现王某已侧身,咬嘴已掉,立即将其拉上渔船开始急救,同时罗某拨打120。往回开船时两人一直采取急救措施。船返回港时,王某家属及120的医护人员在岸上等候,但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罗某、马某分别向原告王某等五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25027.05元;驳回王某等五人其他诉讼请求。
洋浦某公司与某能源公司港口租赁合同纠纷案
洋浦某公司将一处位于洋浦港港区面积为23107平方米的码头堆场租给某能源公司用于煤炭装卸、堆存及加工。但因某能源公司经营不善,公司无人负责,涉案场地几乎荒废。洋浦某公司遂诉至海口海事法院,要求某能源公司拆除清理场地上其所属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等,返还场地。海口海事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洋浦某公司的诉请。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场地上安装的洗煤设备已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
海口海事法院主动担当作为,通过领导挂帅、全院联动,多次前往前手查封法院,主动沟通协调,逐个突破,最终取得案涉设备的处置权,将执行不能转化为执行可能。因涉案设备及违法建筑在被查封期间被案外人提供给多家企业和个人长期使用。考虑到场地内存在多方利益主体,海口海事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释法析理,讲明利害关系,使得占用场地第三方均主动搬离,最大限度消除执行过程中不稳定因素。最终案涉场地上厂房设备顺利拆解,案涉场地上依法移交给申请执行人。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黄某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案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黄某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海口海事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后,积极向其释明法律责任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释法说理,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法院扣划存款并补交了剩余赔偿款,本案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将执行案款转付相关职能部门后,主动延伸执行职能,及时通知并积极敦促相关部门将执行案款用于生态修复。此后,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了公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将本案执行到位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余万元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修复。执行法官到场见证,省检二分院、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活动。
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海砂资源损失赔偿款90000元、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96457.2元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本案经强制执行与自动履行相结合执行完毕并延伸执行工作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督促见证行政机关将执行到位款项用于生态修复。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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