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发布2023年海事司法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5月8日,记者从海口海事法院获悉,海口海事法院持续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经过精心评选,从多个维度筛选出2023年典型案例并分批次予以发布,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此批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有5个,分别为原告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Delica Shipping S.A.)诉被告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Gemadept Shipping Singapore Pte.Ltd.)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三亚某公司与中铁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海南某航空公司诉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许某等十名船员诉钦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案。
案例一
原告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Delica Shipping S.A.)诉被告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Gemadept Shipping Singapore Pte.Ltd.)
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2020年11月6日,得利卡公司所属的“Ken Breeze”轮与宝石公司所属的“Pacific Grace”轮在琼州海峡发生碰撞,两轮船旗国均为巴拿马共和国。事故发生后,宝石公司就“Pacific Grace”轮因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海口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间,得利卡公司就“Ken Breeze”轮碰撞损失在海口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并就该项债权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其损失金额并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分配。
根据《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75条的规定,涉案事故系同一国籍的船舶在我国内水发生的碰撞事故,两船之间的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船旗国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但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部分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在直接采用其他法院此前在同类案件中已经查明的巴拿马法律基础上,结合本案实际需要委托原查明机构和同一外国法专家作了巴拿马法律的更新和补充查明。根据所查明的巴拿马法律,法院公平、合理地认定了两船的事故责任比例、损失赔偿范围和金额。同时,根据我国《海商法》认定两船碰撞损失均为享有责任限制的债权,应当按照“先抵消、后限制”的原则处理,得利卡公司仅能就抵消后剩余的债权在“Pacific Grace”轮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得到分配。
法院判决,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向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257838元及相应利息;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享有的债权与(2021)琼72民初13号案件中确定的债务抵消后,差额部分在宝石航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驳回得利卡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三亚某公司与中铁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三亚某公司将位于三亚某码头内场地租赁给中铁建某公司,用于三亚某项目预制构件的生产、储存及运输。租期届满后,中铁建某公司继续占用案涉场地存放沉箱水泥预制件(以下简称案涉沉箱)等物资设施,三亚某公司遂提起诉讼(两宗),请求判令中铁建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场地租金、违约金以及将所租赁场地中的案涉沉箱清理腾空完毕并向三亚某公司返还所租赁场地等。两案判决生效后,三亚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将“一天都不耽误”的工作理念贯穿始终,仅用时46天即做出判决,针对不同履行内容分段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提前还款+主动清场”的分段执行和解方案,被执行人仅用2个半月即将49个大型沉箱(其中单个矩形沉箱重约5000吨,单个圆形沉箱重约500吨)拆除完毕。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一方面有力敦促被执行人积极推进沉箱拆除工作,减少违约金和迟延履行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帮助申请执行人提前收取相关案款、充盈公司现金流,实现双赢。
案例三
海南某航空公司诉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2年1月,海南某航空公司与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航空公司执飞北京至洛杉矶往返航线,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支付包机费用,包机价格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并约定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国法律,承运方对包机方的赔偿责任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淡季价格下调、旺季价格上涨。合同履行中,海南某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托运的货物运至洛杉矶。少数运单因飞机配载、跑道限制或天气等原因出现拉货(拉货是指原计划配载的货物未能全部装上飞机)及货物丢失情形。但对于拉下的全部货物,航空公司已在后续最近航班中运输完毕。2022年7月,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国际燃油价格暴涨造成包机价格过高构成情势变更为由,停付包机费用,单方中止合同。海南某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拖欠的燃油费及违约金。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航空公司返还押金、赔偿拉货、丢货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但在我国为《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参加国情况下,纠纷处理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约定适用的法律。经审理查明,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违约中止合同,故判令其承担支付燃油费4516550元、包机费用312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法律责任;驳回航空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和北京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案例四
许某等十名船员诉钦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船员
劳务合同纠纷案
许某等十名船员在钦州市某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顺恩”轮服务期间,被该公司拖欠了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海口海事法院通过开通船员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快结“绿色通道”,引导船员通过电子邮件提起诉讼并申请扣押船舶。从立案受理到完成扣押船舶仅用时7小时,并采用互联网调解方式,确认了被告拖欠许某等十名船员共计80余万元工资的事实。
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快速达成协议:被告先行支付一部分工资报酬,剩余部分的工资在节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付清款项之前,涉案船舶继续由法院扣押。被告依约付清了全部工资款,船舶解除扣押,被告得以复工复产,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五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案
2023年3月11日1550时许,苏某某无证驾驶“琼临渔***”渔船从陵水县新村港出海,为躲避其他船只,与正在锚泊钓鱼作业的一艘无船名号船发生碰撞,造成无船名号船破损侧翻,船上六人落水,其中五人获救,被害人陈某某落水后溺水死亡。
经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琼临渔***”渔船驾驶台低于船头、存在设计缺陷,船长无证驾驶且航行中疏于瞭望,过失程度大于无船名号船,“琼临渔***”渔船应负主要责任,无船名号船负次要责任。
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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