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这一《办法》正式实施,事关市场主体住所托管

海拔新闻 2024-05-01 07:59:33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5月1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住所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旨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规范市场主体住所托管服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从事住所托管,应当具备3个条件

据介绍,《办法》共计23条,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市场主体的住所托管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的,委托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企业等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的住所;所称商务秘书企业,是指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从事为托管对象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公函、邮件以及提供联系等活动的企业;所称托管对象,是指无需固定住所,委托具备条件的托管单位进行住所托管,以受托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该市场主体住所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依法不得作为托管对象。

根据《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秘书企业等单位从事住所托管的,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固定场所不得为违法建筑、危险房屋、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或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二是具备与住所托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等条件;三是申请单位及其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托管单位应当履行7项义务

《办法》强调,托管单位与部分或全部托管对象终止住所托管服务,应当在终止前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歇业备案,托管对象办理歇业备案的,应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其住所。有托管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或者被解除;托管单位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等情形之一,导致托管对象不能以托管单位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作为其住所的,托管对象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办法》,托管单位应当履行7项义务。一是为托管对象提供各类法律文件送达服务;二是对托管对象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身份进行核查;三是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和托管档案,台账和档案内容应包含托管对象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托管对象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托管对象经营地址或实际联系地址等信息、法律文书送达记录、联系记录;四是加强与托管对象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各类需求和情况变化,对于不开展经营活动等异常情况的托管对象,应及时进行梳理,敦促其进行有关变更、注销登记;五是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托管对象的管理、处理涉及托管对象的投诉举报事宜,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按照规定制备自治性文件,履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义务;六是托管单位的住所发生变更、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前30日告知省市场监管部门,并及时通知托管对象,协助托管对象办理变更等登记手续;七是托管单位被省市场监管部门暂停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通知托管对象,并在60日内协助托管对象办理变更等登记手续。

有这7种情形之一,省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暂停住所托管服务

《办法》指出,托管单位有隐瞒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未按《办法》规定为托管对象提供住所托管服务;未按《办法》规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一个季度内无法与托管对象取得联系,且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未按规定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托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经核实认定,存在为托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和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户数达到托管对象总数10%(含)以上;在开展托管服务后九十日内,对其在《办法》施行前托管的不符合要求的市场主体未完成整改等7种情形之一,省市场监管部门可视情况暂停住所托管服务。

《办法》表示,经托管单位核实无法联系的托管对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对托管单位的住所托管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督促其持续保持与其托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同时加强托管单位信用承诺管理。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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