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民生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11宗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4月2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典型案例(2024“铁拳”行动暨“守护消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共计11宗。
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三亚泓浚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案
2024年2月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三亚泓浚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31台,罚款39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5日,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通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的涉案家用燃气灶产品共31台,其中,型号为JZT-D02共19台,型号为JZY-D07共12台。产品外包装上张贴的产品标签显示有产品监制商:中山市东凤镇圣嘉厨卫电器厂;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文迪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16410-2007。标签上张贴“3C”认证标志。经调查,监制商中山市东凤镇圣嘉厨卫电器厂、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文迪电器有限公司无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其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持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无认证证书产品;同时,其执行标准GB16410-2007属失效国家标准,新标准为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属禁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在未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下,产品包装上张贴“3C”认证标志,属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分局查处海口美兰灵山鸿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分局依法对海口美兰灵山鸿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3台、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个,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场部社区居民委员会农贸市场94号的海口美兰灵山鸿发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莱斯厨卫牌家用单头灶具和益皇家用燃气灶具上铭牌上均标识采用GB16410-2007国家标准,且灶具上均未设置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规定的5.2.8.1中“熄火保护装置”的情形。该店皇冠牌、飞龙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GB35844-2018》规定的“5.2.5.4 家用调压器为软管接头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琼海龚晓琼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5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琼海龚晓琼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3台,罚款25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函件反映琼海潭门龚晓琼百货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琼海潭门龚晓琼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琼海潭门龚晓琼百货商店购进王牌燃气灶1个,98元/个;莱斯燃气灶1个,78元/个;GOLOFHTME燃气灶1个,78元/个。货值金额共计254元,无违法所得。上述燃气灶具不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屯昌屯城国灿电器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6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屯昌屯城国灿电器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3台,罚款128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在屯城镇开展燃气具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时,发现屯昌屯城国灿电器超市内摆放有3个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1个华凌JZY-HQ3单炉燃气灶,执行的是GB16410-2007,GB30720-2014标准;1个美的JZY-Q62双炉燃气灶,生产日期是2018年11月;1个乐声JZY-A双炉燃气灶,执行的是GB16410-2007标准。3个燃气灶执行的均非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五、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临高加来永山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伪造认证标志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1月30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临高加来永山日杂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伪造认证标志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24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个,没收违法所得283元,罚款22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临高加来永山日杂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区货架上摆放有燃气灶具24台,其中5台经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检索发现未通过中国强制性认证;19台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的铭牌上无生产单位。现场检查同时发现3个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均为可调动及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六、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昌江十月田宏盛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燃气软管案
2024年1月25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昌江十月田宏盛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燃气软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4台,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76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昌江十月田宏盛五金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4台燃气灶具、1卷燃气软管不符合国家标准:HOTITIA®家用燃气灶、华尔斯®家用燃气灶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无熄火保护装置,商用炒菜灶、仁气商用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软管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名称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七、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白沙邦溪三农综合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减压阀、调压器案
2024年2月18日,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白沙邦溪三农综合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减压阀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液化石油气减压阀、调压器共15个,没收违法所得32元,罚款89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到白沙邦溪三农综合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摆放有“皇心冠”“京鼎”“*美*的*”“大家乐”“德益”等品牌的减压阀及调压器,上述产品压力可调节,无过流保护装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单、进货发票和台账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八、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澄迈长安大田煤气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减压阀、调压器案
2024年3月11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澄迈长安大田煤气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减压阀、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调压阀、调压器共16个,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4日,执法人员对澄迈长安大田煤气销售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有“东鼎”调压器、“皇冠富贵”减压阀,上述产品压力可调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九、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东方大田志光杂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2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大田志光杂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1台,罚款22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案件移送函,函件反映东方大田志光杂货店销售的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发现该店还有2台上述燃气灶具(执行标准:GB16410-2007、GB-30720-2014),当事人自己使用了一台,因该批涉案物品均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十、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乐东九所一家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25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乐东九所一家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3台,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38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件反映乐东九所一家百货店销售的燃气灶具不符合国家标准。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上述百德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皇冠泓浚达牌家用燃气灶具1台、生力牌四角炉灶具1台,根据销售台账发现售出2台燃气灶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十一、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保亭保城胜兴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4年2月18日,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保亭保城胜兴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燃气灶具3台,罚款68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函件反映保亭保城胜兴五金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商行摆放有上述燃气灶具3台,铭牌标示燃气灶国家标准为GB16410-2007。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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