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发布5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宣传教育,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发布5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昆明盘龙区恩鸿装饰装修服务部销售侵犯“KARMEEN卡曼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第31502515号“KARMEEN卡曼国际”商标是浙江卡曼橡胶地板有限公司在第19类“塑料地板”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9年6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9年6月7日至2029年6月6日。2023年4月1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科教城深海科技创新公共平台8号楼施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KARME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2023年4月9日,昆明盘龙区恩鸿装饰装修服务部将涉案商品126卷地胶产品直接托运至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科教城深海科技创新公共平台项目施工现场。为了通过采购方检验,昆明恩鸿服务部员工绕过项目承建方,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上述126卷地胶产品加贴“KARMEEN卡曼国际”的商品标签,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恩鸿服务部与施安公司签订的《PVC地胶供应合同》,查清违法经营额3131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7月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2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建材销售行业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民生和工程质量安全,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擅自加贴“KARMEEN卡曼国际”标识,侵犯商标专用权,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维护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保障民生,服务高质量发展。
案例二
三亚飞荣百货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凤凰路与月川中路交汇处林荫河畔小区P1-3号商铺的三亚飞荣百货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现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酒6瓶、“国窖1573”酒7瓶、“梦之蓝M6”酒5瓶、“剑南春”酒1瓶。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商品。当事人称涉案商品分别从四位顾客手中回收,但无法提供交易凭证、回收单据及供货人的联系方式。经鉴定,上述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货值16900元。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38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知名白酒更加青睐,而不良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心理,铤而走险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本案的查办旨在打击擅自使用或伪造他人商标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有利于创建安全放心诚信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三亚某副食店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享有某“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2023年7月7日,该公司在三亚某副食店发现在售的“楚豪”210ml花椒油的瓶子外部特征与其“瓶子”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认为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请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三亚局”)责令该副食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理、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三亚局经审查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系瓶子,形状、瓶身图案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涉案专利的正面正方形红色图案内有其企业品牌文字,被控侵权产品该处文字为“冷榨萃取”。但此处字样无论表示企业品牌还是表示提取工艺,均为惯常设计。上述不同均属细节上的差异,在其他方面均为基本一致。以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故认定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海南省知识产权局选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裁决,技术调查官出具了技术调查意见供本案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亚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权。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中,相同的外观设计往往不会有争议,争议主要在是否相近似的判断上。判断的标准是,站在一般消费者的视角,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进行直接观察,对比时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本案的启示在于,判断是否相近似时采取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而非局部观察和比对。同时案件中调用了技术调查官,对案件侵权判定起到“技术参谋”的作用。
案例四
厦门某公司与三亚某商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案
案情简介:厦门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自贸港法院”)提交起诉状,诉三亚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花洒(H1101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要求三亚某商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自贸港法院收到原告诉讼请求后,在充分遵重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前提下,当天立即引导案件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三亚局”)进行调解。三亚局调解员认真核对材料,详细了解案情,并依法审查证据材料及相关诉求。由于请求人未在三亚,被请求人业务繁忙,无法面对面调解,调解员以微信、电话方式进行沟通,结合类似案件的法院判决和纠纷调解结果,释法明理,促成双方相互让步,最终达成一致:被请求人向请求人支付经济损失4000元。调解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并由自贸港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与行政部门高效联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审一体化”机制,三亚局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采用线上调解方式,从接收案件至成功调解仅用13天时间,极大节约当事人的差旅和时间成本,实现纠纷调解“零跑动”。达成协议后,通过司法确认进一步保障权利人权益,避免二次诉讼,解决权利人后顾之忧,较好地实现了纠纷处理便捷化、高效化。
案例五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其经商标转让取得第905213号“红蜻蜓及图形”、第3166179号“红蜻蜓图形”、第3670359号“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使用。2008年3月3日,第905213号“红蜻蜓及图形”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核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商业管理服务、服装、鞋、帽、皮包、皮具等。红蜻蜓公司认为洪都公司在其超市“YPL优品链”柜台中陈设标有红色蜻蜓图样、“REDDRAGONFLY”及“红蜻蜓”字样的鞋类商品陈列架,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红蜻蜓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红蜻蜓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都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洪都公司经营的“YPL优品链”柜台内的鞋类商品陈列架及所售商品上使用的标识起到了识别该陈列架内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属于商标性使用。经比对,该商品陈列架上使用的红色蜻蜓图样与第3166179号“红蜻蜓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红蜻蜓”字样与第3670359号“红蜻蜓”注册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上构成近似,该柜台所售皮鞋在鞋内底部、鞋盒、手提袋所印的蜻蜓图样与第905213号“红蜻蜓及图形”注册商标中的蜻蜓图形组成部分在含义、构图、倾斜角度、整体视觉上构成近似,且涉案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准使用类别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洪都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已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应认定洪都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红蜻蜓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0271民初1175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905213号“红蜻蜓及图形”、第3670359号“红蜻蜓”、第3166179号“红蜻蜓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三亚洪都百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判决后,洪都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琼73民终20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市场经营者“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本案的审理,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应履行主体责任,自觉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原标题:三亚发布5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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