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5月19日起施行

海拔新闻 2024-04-20 09:34:1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4月18日,海口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海口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主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建设规范、项目认定、准入条件、配租及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筹集方式方面

《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新建、项目配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其中,存量盘活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设规范方面

《办法》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筹集、建设少量三居室、四居室房源,集中新建的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或30套(间),且项目中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占7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项目认定方面

为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和认定流程,《办法》规定了认定主体、申请材料、认定具体程序以及续期申请等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供应。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

准入条件方面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以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办法》还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是申请人应该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就业、居住;

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50%。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个家庭限租一次且限租一套”。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或其配偶已购买单位房改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材料方面

《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是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印证资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单身提供未婚承诺书);

二是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在海口市的居住证、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营业执照等印证资料(选其一提供即可)。

审核程序方面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核程序 ,运营管理单位首先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提交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园区管理机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社保、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其中,由园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首先满足本园区、本开发区或者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的需要,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以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群。

租赁管理方面,涉及租金和租期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同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租金,且年增幅不得高于5%。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三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园区管理机构重新审核后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同时,明确运营单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的具体情形。承租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三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同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租金,且年增幅不得高于5%。同时,明确运营单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的具体情形。承租人符合其中一种情形,三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等。同时也说明了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程序和具体情形。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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