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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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李兴民 摄影报道)4月19日,《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灵活就业人员将可参照我省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范围,在基数与比例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其中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梁彤介绍,目前我省约有300万灵活就业群体,但该群体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充分借鉴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经在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梁彤表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办法》在制定时确立了“宽进宽出、灵活缴存、使用同权、补贴激励”的核心原则,明确了缴存范围、缴存机制、使用政策、转移接续、政策支持等相关内容,为顺利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宽进宽出。在本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消除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不能提取的顾虑,更好保障权益和更有利于制度推广。
二是灵活缴存。缴存金额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
三是使用同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政策红利充分共享。
四是补贴激励。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可与单位职工同等享有按1.5%年利率计提利息外,连续正常缴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还可额外予以1%的缴存补贴,连续补贴3年,在增强获得感的同时,更好发挥政策吸引力带动更多灵活就业群体参缴建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施行后,只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缴存比例方面,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归集管理处处长梁景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我省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范围,在基数与比例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其中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以海口市为例,当前最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最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此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对应基数进行缴存。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填报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目前海口地区为8547元),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超过的应提供收入证明材料。
梁景表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方面,不同于单位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从本省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需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除上述不同之外,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贷款额度、还款能力、计算标准、办理流程、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与单位职工一致。
会上,记者还了解到,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利率与单位职工一致,年利率为1.5%。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可转为单位职工缴存;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本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在政策支持方面,梁景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税额扣除、缴存补贴以及低息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税额扣除是指依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补贴是指自2024年5月1日《办法》施行之日起,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12个月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补贴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
低息公积金贷款是指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依规申请公积金低息贷款。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1%,商业银行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利率为3.75%。若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100万元,期限30年,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的,公积金贷款较商业贷款可节省利息支出12.99万元。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吴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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