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拖拉机非法载人致人死亡 赔偿责任由谁担?

琼海市人民法院 2024-04-18 21:54:34

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中原法庭审结一起雇员在运输途中使用雇主的报废拖拉机非法载人,因操作不当导致拖拉机侧翻致1人死亡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故无情 剥夺生命

马某某在琼海市阳江镇经营一家水泥店,因李某某具有拖拉机驾驶资格,2022年11月开始,马某某便开始让李某某在水泥店的员工忙不过来时以零工的形式为水泥店运输水泥。

2023年9月,李某某驾驶马某某名下的琼01-22958号拖拉机从琼海市阳江镇前往琼海市会山镇运送水泥途中偶遇被害人杜某某,被害人杜某某提出想搭乘拖拉机一同前往会山镇,李某某想着大家都是邻里乡亲便欣然同意。途经琼海市会山镇牛路岭警务室后面山坡处时,由于李某某驾车违法载人且操作不当,加上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行使,致使车辆在上坡过程中发生后溜并侧翻,导致杜某某被车辆甩出,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外交通事故。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水泥店主马某某在得知此事后也是一头雾水,自己只是让李某某去运送水泥,怎么就造成了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呢?受伤在医院的李某某也是十分委屈,自己让杜某某免费搭车是好人好事怎么还要赔偿呢?对此,杜某某的家人便一纸诉状将马某某、马某某经营的水泥店、司机李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某、马某某经营的水泥店及第三人李某某共同向五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54181.5元。

分清责任 依法担责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根据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因为第三人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且操作不当,认定第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杜某某无责任。第三人李某某受雇于被告水泥销售店,李某某在驾驶车辆运送水泥的过程中超载、违法载人且操作不当引发事故导致杜某某死亡。因此,应当由第三人李某某的用人单位即被告水泥销售店承担侵权责任,向原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对比被告水泥店的固定运输工人、固定上下水泥工人,与第三人在任务安排、工具提供、费用结算等方面相关事实,本院认定被告水泥店和第三人的关系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但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理由为:第三人搭载受害人的行为并不是执行工作任务,也并非达到执行工作任务的手段,亦不构成水泥店的业务经营部分,且被告水泥店的经营者对搭载事宜不知情。

虽然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侵权责任。受害人杜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涉案车辆并非客运车辆、自愿乘坐在车前身没有侧门保护的驾驶舱,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且系无偿搭乘人,应承担事故40%责任为妥。

第三人虽然具有准驾资格,但在运输货物途中,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未专心本职工作,还要去违法载人,之后又选择了陡峭山坡上未完成路面铺设的非正规道路作为通行路段,且在通行时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40%责任为妥。

被告提供了状态为注销的涉案车辆,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驾驶舱左右敞开没有侧门),允许第三人超载行使,事故发生时后溜并侧翻受害人甩出车外(与制动系统不合格、驾驶舱无侧面门保护具有直接关系),应承担事故20%责任为妥。

判决结果 自觉履行

琼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限被告水泥销售店(经营者: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0174元;

二、限第三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393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第三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牵涉到两个甚至三个家庭的悲欢离合,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很多。这就需要我们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既要坚持原则、维护法律的公正,又要体恤他人、释法析理,在法、理、情中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本案责任划分清晰、明确,原、被告,第三人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并且自觉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报废拖拉机非法载人致人死亡 赔偿责任由谁担?)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吴钟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