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严禁!附举报电话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2024年度全区禁种铲毒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禁种铲毒工作,净化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山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禁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严禁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二、严禁任何餐饮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或个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及其非法制品。
三、凡主动铲除毒品原植物或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以及罂粟壳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四、凡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且不主动铲除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且不主动铲除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种植的罂粟一律强制铲除。
五、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对于积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举报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公安机关将按照《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给予500至1万元人民币奖励,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公安、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巡查踏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承担禁种铲毒的主体责任,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确保4月30日前彻底铲除干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凡有关市、县(市、区)或乡镇(街道)未认真履行禁种铲毒职责,5月1日后被国家禁毒办或省禁毒办暗访踏查、无人机航测发现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达到重点整治标准的,省禁毒委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分级分类重点整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山东省涉毒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各 地 报 警 电话:110
省 公 安 厅 禁毒总队:18615660626
济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1-85083500
青岛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2-66573160
淄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3-2136611
枣庄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632-3658283
东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46-7957126
烟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5-6297284
潍坊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6-8783511
济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7-2961259
泰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8-8288101
威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631-5192620
日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633-7997251、7997522
临沂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9-8102375
德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4-2292530
聊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635-7170669
滨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43-3301625
菏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0530-3332599
滨 海公安局禁毒支队:0546-8506398
齐 都公安局刑警支队:0533-7506110
银 山公安局刑警支队:0531-76820110
法律链接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 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 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罂粟不是菜
种植一株也违法
如果发现有人非法种植罂粟,
请及时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标题:最新通告!严禁!附举报电话)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庄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