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开展“爱鸟周”普法宣传 具体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陈勇合 通讯员 吴海青 李玮)3月21日,省公安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林业局、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乐东县黄流镇组织开展2024年海南省“爱鸟周”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宣传活动。
据介绍,本次普法宣传以“完善保护体系·护佑候鸟迁飞”为主题。省公安厅通过校园讲座、入村入户普法、案例宣讲、无人机广播等形式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让保护野生动物走进公众心里,提升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法治意识,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
在黄流镇龙腾金街主会场,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乐东县公安局民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挂宣传海报、设置案例展板、现场讲解案例等形式,广泛宣传海南常见的国家级和省级陆生保护野生动物,并重点围绕邢某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等5个典型案例与相关法律条文开展讲解和宣传。“海南警方”现场发布了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狩猎普法视频,掀起活动高潮。
在黄流中心学校,民警以保护野生动物为题开展校园普法讲座,并通过视频形式在10所村级小学同步宣讲,增强师生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在黄流镇及周边村委会,民警进村入户开展社区普法,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乱捕滥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保护野生动物家园。期间,民警还通过无人机在各活动现场上空巡回广播,倡议公众保护、拒食、拒售野生动物,争做文明公民。
据统计,本次公安机关普法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现场宣讲及接受咨询130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
附件:普法宣传案例
【案例1】邢某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属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一)案情回顾
2022年9月,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接到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转来线索:有不法分子在乐东县九所镇田间路旁架设捕鸟网、捕鸟架等猎捕工具捕抓候鸟。森林公安迅速行动,联合乐东公安机关深入侦查,于2023年1月侦破邢某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查获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坡马、雷公马等29种陆生野生动物。该案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经查明,为获取经济利益,犯罪嫌疑人卞某华、李某、麦某席、石某武、盛某武5人将从野外猎捕的野生动物,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邢某花,邢某花再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出售给犯罪嫌疑人邢某完等21人。其中,邢某花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蜡皮蜥(俗称“坡马”)2988只、白胸翡翠2只、褐翅鸦鹃4只、松雀鹰1只,涉案价值达452.2万元;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变色树蜥(俗称“雷公马”)571只、白胸苦恶鸟78只、滑鼠蛇17条等25种野生动物,涉案价值达28.11万余元。卞某华等5人猎捕、出售蜡皮蜥、夜鹭、白胸苦恶鸟、滑鼠蛇等野生动物1465只(条)。邢某完等21人收购、出售蜡皮蜥、变色树蜥、白胸苦恶鸟、滑鼠蛇等野生动物3476只(条)。邢某花等25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已提请法院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邢某花、邢某完等10名犯罪嫌疑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以上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学法时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①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②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3)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案例2】王某日等人非法狩猎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所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12日,海南澄迈公安机关对湖北省荆州市公安机关转来非法狩猎涉案线索开展协查,破获非法狩猎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收缴活体眼镜蛇400余条,涉案价值达160余万元。
经查明,2022年,犯罪嫌疑人罗某键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日等5人以抓蛇驯养转卖方式进行谋利,由王某日、张某军、王某蔚、王某明、王某宙在澄迈县某镇禁猎区内,使用自制的禁用狩猎工具捕抓野生蛇类动物出售给罗某键,罗某键经过养殖增重后再转卖他人泡酒及食用,从中获取差价。2022年至今,罗某键向王某日收购非法狩猎的21条眼镜蛇共计5380元,向张某军收购非法狩猎的7条眼镜蛇共计2150元,向王某蔚收购非法狩猎的40-50条眼镜蛇共计1.7万元,转卖野生眼镜蛇生产的蛇蛋获利2万元。犯罪嫌疑人罗某键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日、张某军、王某蔚、王某宙、王某明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以上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学法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3】王某轩、郑某龙等人非法狩猎案、非法持有枪支案
——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狩猎,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案情回顾
2023年6月,群众向海南文昌公安机关举报,在文昌市东郊镇良田村委会坑边村有人持枪狩猎。公安机关迅速出警,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轩,缴获气枪2把、松鼠死体14只、诱捕器2个以及作案车辆1辆。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轩等人违反狩猎法规,长期在属于禁猎区的文昌市东郊镇,持禁用的工具气枪实施狩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安机关高压态势下,犯罪嫌疑人郑某龙次日投案自首,民警根据线索先后抓获1名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嫌疑人和4名非法狩猎嫌疑人,缴获气枪3把。目前,已侦办刑事案件37起、行政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缴获枪支5把,查获涉案野生动物松鼠427只、鸟类75只,涉案价值为23445元。该系列案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二)学法时刻
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
“禁用的工具”: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笼、猎夹、地弓、弹弓、弓箭、捕鸟网、捕鸟架、排铳、火铳、射钉枪、气枪、地枪等各类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禁用的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陷坑、水淹、声诱、捣毁(掏)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2.“禁猎区”“禁猎期”:海南各市县均划定了禁猎区,目前,海南全省均属于禁猎区,全年均属于禁猎期。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案例4】李某良、李某云非法狩猎案、非法制造枪支案、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海南琼海公安机关接到线报:琼海市石壁镇下朗村委会李某云、李某良有非法狩猎行为。经侦查,民警于11月23日在李某云家将其抓获,当场扣押牛背鹭鸟冻体4只(“三有”野生动物,价值2000元)、疑似枪支的枪型物1把、疑似枪支配件3件、圆形小钢珠1盒、纸筒装小钢珠24筒、射钉弹146粒、弹弓1把、圆形大钢珠19粒。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云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于2011年前后购买射钉枪、钢管等材料,非法自行制作一把枪支并存放在其仓库。2021年至2023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云、李某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购买射钉弹、圆形小钢珠,使用上述枪支在自家附近多次猎捕野生动物。其狩猎地点为禁猎区,狩猎时间为禁猎期,使用的射钉枪为禁用的工具。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云等二人已移送审查起诉。
(二)学法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案例5】“12·09”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一)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9日17时许,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吊罗山林区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辆银色小汽车经吊罗山公园收费站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河沟中电鱼。经民警拦截检查,发现该车辆后备箱装有网兜2个、塑料箱2个、电笔1支,塑料箱内装有石鳞鱼和疑似龟类动物1只。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政、黄某威、黄某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2022年12月9日16时30分许驾驶银色小汽车进入属于禁渔区的吊罗山林业局原二连石晴林场旧场部(属海南吊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在附近的河沟里进行捕捞,共捕捞野生石鳞鱼11.3公斤、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平胸龟1只。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二)学法时刻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立案标准: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4)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最高检《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规定:
“禁用方法”:一是电鱼、毒鱼、炸鱼的方法;二是具有破坏渔业资源正常生长繁殖的现实危害或危险性,并且与电鱼、毒鱼、炸鱼方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大致相当其他方法。
“禁用工具”: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多船拖网、多桩有翼单囊张网、双锚框架张网、拦河撑架敷网、岸敷箕状敷网、岸敷撑架敷网、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签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荃陷阱、拖曳齿耙耙刺、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十四种渔具。
【责任编辑:吴钟旺】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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