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4月14日起施行

海拔新闻 2024-03-15 17:24:1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3月15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的《海南省促进航空货运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奖励政策实施的奖励年度为2024-2026年度。《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原办法》补贴调整为奖励

据介绍,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21年11月3日印发《原办法》,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办法》政策引导下,省内累计开通超过20条全货机航线,有效弥补了疫情期间国际客运腹舱运力的不足,取得良好成效。同时,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航空货邮吞吐量增长不及预期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和延续政策,继续通过财政支持推动构建符合自贸港发展需求的航空货运网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23年6月开展了航空货运补贴政策评估研究工作,同时启动了《原办法》修订工作。

《办法》以打造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航空区域门户枢纽为基本思路,在确保政策延续性的前提下,将《原办法》补贴调整为奖励的形式,同时结合企业诉求,丰富奖励种类,使得《办法》更符合国家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要求,也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新需求。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这些

在修订主要内容上,记者注意到,修订参考了我省往年航空货运补贴政策及其他各省航空货运扶持政策。《办法》共包括4章16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3条。该部分主要是说明办法制定背景,奖励对象和范围,以及奖励资金使用原则。较《原办法》,突出办法导向为促进航空货运发展,服务构建“两个基地”“两个网络”“两个枢纽”。在第二条的奖励对象中增加了“货站经营主体”。

第二章为“奖励标准”。包括“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奖励标准”“集货增量奖励标准”“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6条。较《原办法》:一是在“全货机航线航班奖励标准”中,删除“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的限制,适当放宽了限制条件。二是增加约定了“同一国际和地区航线使用第三、第四航权执飞与使用第五、第七航权执飞的重合航段视同两条航线,可分别予以奖励,其余航线只奖励一家空运企业或包机企业”、特定条件下“允许包机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更换一次空运企业”。三是增加了使用第五、第七航权的上浮奖励。四是在“全货机航线货运量奖励标准”中奖励不再区分航程,增加载运率的要求。五是优化调整了“集货增量奖励标准”,增加了对机场内“货站经营主体”的奖励,并设定了“全省年邮货吞吐量同比增长5%以上”“且同比增长的货站经营主体”的奖励条件。六是增加了“中转货运量奖励标准”。对国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际转国际的中转货物均按照1.0元/公斤给予奖励(与货运量奖励可同时申请)。七是增加了“航空公司枢纽化运营奖励标准”。

第三章为“奖励资金管理”。包括“奖励资金管理单位”、“奖励结算证明材料”、“奖励结算方式”、“奖励资金绩效管理”和“奖励资金申请单位的义务和法律责任”5条。较《原办法》,一是在“奖励结算依据”中增加了载运率、执行率等结算依据的约定,以及明确“行业政策创新试点或货物监管创新试点以部委批复或其派出机构文件为准”;二是在“奖励结算依据”中明确了可跨半年累计报送的奖励种类;三是删除“补贴资金申请单位不得重复申报海南省、市两级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和货运量补贴”,支持各市结合财力,制定更具特色的支持办法,与省级办法形成互补。

此外,第四章为“附则”,包括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与期限。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为给补助对象留足充足研究政策时间,施行日期暂时留空,待签发后,根据签发日加30天确定,办法有效期为2024年-2026年度。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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