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证醉驾摩托车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余建波)近日,白沙黎族自治县一男子无证醉驾二轮摩托车,撞到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轿车,被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其犯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3年8月11日18时许,白沙黎族自治县一男子陈某在自己家中和家人、朋友喝酒,喝了一斤左右的自酿米酒后,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到儋州市雅星镇红岭农场舞厅喝茶。当日22时50分许,陈某从舞厅出来骑摩托车回家,途经雅星镇红岭农场东路路段处时,适遇周某某将一辆小轿车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路段,因陈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加上周某某未按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致使摩托车前部撞及小轿车尾部,造成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和提取血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9毫克/100毫升。经事故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陈某赔偿500元车辆维修费给周某某。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查发现,陈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鉴于陈某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儋州市检察院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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