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对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作出评价结果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2月1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将于近期实施《海南省放心消费创建评价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制度》),计划于7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首次“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授予“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称号。《评价制度》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首次开展“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评价时间为7月1日至7月31日
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实施《评价制度》旨在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活动,规范开展放心消费单位星级评价工作,确保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稳步可持续发展,提升我省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消费者满意度。
记者注意到,《评价制度》共计18条,明确评价对象、原则、方法、主体、内容、时间及周期,还规定动态培育评价、抽查确认、晋星申请、取消称号、评价结果公示、评价异议期、评价信息来源、品牌宣传、部门协作、工作纪律、监督电话等内容。
《评价制度》表示,评价对象为已成功申报备案“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三星、四星、五星)”的经营主体。评价主体为市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属地市场监管所按照网格化管理制度,对辖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进行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授予“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称号,及时将评价结果、未通过原因等信息录入“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评价平台”。
此外,属地市场监管所每季度首月对申报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经营主体开展评价工作。首次开展“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评价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已评定为2023年10月前评定的放心消费单位,在线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成功后,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观察期(申报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成功后6个月内)缩短至3个月。经营主体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后满足上一个星级标准,连续12个月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履行承诺的,可提出晋星申请。
出现这些情形取消“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称号
《评价制度》规定,评价基本条件为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经营满一年及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一年内没有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内容为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把好销售商品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控措施,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公开商品服务质量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不夸大商品作用,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在用计量器具均按规定通过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准确,无短斤缺两行为,重点核查计量器具年检,铅封完好度;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能主动自行协商和解消费争议;重视商品和售后服务保障,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环境整洁,经营行为文明有礼,不销售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张贴“放心消费在海南”创建标识和承诺书。
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内容为在三星级基础上增加1条评价内容,即公布售后服务或投诉电话,有专人负责消费投诉处理。
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评价内容为在四星级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承诺实行线下购物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或消费维权服务站;设立消费维权赔偿先付保障金;一年内消费纠纷处理率达到100%以上;实行在线解决消费纠纷(ODR)制度,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
《评价制度》表示,出现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媒体曝光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群体投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这3种情形之一,取消“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称号,纳入放心消费黑榜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杨 薇】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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