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去世上演“继承人”大战 文昌法院公正裁判一起继承纠纷案

文昌法院 2024-02-01 20:24:38

七十七岁继母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继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反目,继孙子和继孙媳更是擅自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出并销户,一场涉及三代人、五个家庭的现实版“继承人”大战还是没能避免血浓于水的一家人“对簿公堂”。

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否分得遗产?如何公正分配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文昌法院通过一起继承纠纷真实案例,一次性为你解答“继承纠纷那些事儿”。

争夺继母遗产

两代人对簿公堂

被继承人王某甲于1976年与吴某(已故)结婚,吴某于2005年死亡。王某甲婚前及结婚后均未生育子女,吴某婚前共生育子女四名,分别为吴甲、吴乙、吴丙、吴丁,吴丙(2018年6月去世)与王某乙结婚后生育女儿王某丙。吴丙、吴丁在结婚后均未与王某甲共同生活,吴甲及吴乙的家人于2005年至2012年与被继承人王某甲共同生活,2015年后由吴乙儿子吴戊、儿媳符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

被继承人王某甲于2022年4月10日因交通事故住院5日后去世。

王某甲去世后,吴戊及符某将其账户内存款及抚恤金等销户后取出。吴甲、吴丁、王某乙、王某丙因被继承人的遗产及财产的继承问题与吴乙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吴乙儿子吴戊、儿媳符某也以被继承人跟随其生活、由其赡养为由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继承遗产。

查事实定情形

综合认定赡养关系

法官审理后认为,继子女是否对继父母的财产享有法定继承权,应从继子女与继父母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认定,本案应审查继子女是否对继母王某甲履行了赡养义务。王某甲系有经济来源的老年人,对其赡养应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四个继子女是否属于继承人?考虑吴甲、吴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认定其与继母形成赡养关系,吴丙、吴丁作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其定期看望老人、陪同老年人游玩,应认定其与继母形成赡养关系。吴丙先于被继承人王某甲死亡,王某丙系吴丙与王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的规定,王某乙系吴丙的丈夫,并非吴丙的晚辈直系血亲,王某丙作为吴丙的婚生子女,可代位继承其应享有的继承份额。

继孙子是否有继承权?是否能分得遗产?第三人吴戊、符某系被告吴乙的儿子及儿媳妇,均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第三人对被继承人的晚年生活给予关心照顾,使被继承人愉快度过晚年,故其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酌情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份额如何定?

“赏罚分明”才公正

都是继子女,共同生活才能多分。吴甲、吴乙、吴丙、吴丁系王某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时一般应当均等,但考虑吴丙、吴丁婚后均未与王某甲共同生活,其相对于与被继承人曾经共同生活的吴甲、吴乙,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吴丙在2018年已去世,其相对于吴丁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少,应比吴丁少分。

继孙子陪伴可多分,但故意侵吞应少分。第三人吴戊、符某作为继承人以外与被继承人生活时间最长,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且陪伴被继承人度过最后晚年时光的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鉴于两位第三人在被继承人住院期间及死亡后,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取出并用于个人支出,存在侵吞被继承人遗产的嫌疑,行为比较恶劣。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的规定,认定其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吴甲、吴乙对被继承人王某甲遗产各享有30%的份额,吴丁享有20%的份额,王某丙代位继承吴丙10%的继承份额,第三人符某、吴戊共同享有10%的份额。因第三人符某、吴戊擅自提取被继承人王某甲存款,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司法为民无止境

弘扬美德树新风

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处理遗产继承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直接的财产分配,更关系到家庭道德伦理和社会风气风尚。

在审理继承等家事纠纷中,文昌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努力寻找法、理、情的最佳平衡点,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弥合分歧、修复亲情,共同弘扬优良家庭美德,共促孝亲敬老良好家风。

(原标题:继母去世上演“继承人”大战——文昌法院公正裁判一起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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