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第1号)
为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第1号)》。
一、禁火期
自每年12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3.烧香、点烛、烧纸钱;
4.炼山、烧荒积肥、烧秸秆、烧田(地)埂草;
5.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烤火取暖、明火照明;
6.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和妨碍检查。
五、森林火灾案件查处
(一)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案件管辖规定,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由县森林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立案查处。
(二)森林火灾行政案件。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灭火执法工作明确执法事项的暂行通知》(琼森防办〔2020〕6号)相关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达不到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标准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案件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报告。举报电话:83661110、83668383。
七、本禁火令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7日
(原标题: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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