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1月30日起试行

海拔新闻 2024-01-05 20:39:29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月5日,记者获悉,《海南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1月 30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据悉,《细则》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明确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部门、审查流程、审查意见等,旨在规范本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

《细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本省的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在本省的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细则》进行审查。

《细则》指出,审查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是否属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是否影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公共健康、农业、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或其他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运行;是否涉及保存或收集中国政府或个人信息的关键技术,转让后可能影响国家数据安全;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情形。

审查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是否使国外受让方形成该技术领域的技术垄断,进而对我国在该领域的后续创新改进带来不可避免的限制;是否影响国家规划确定的关键研发领域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发展能力;其他可能影响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形。

《细则》表示,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等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相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书。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对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张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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