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立法有哪些特点?解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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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张艺 许文玉 摄影报道)12月26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在《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注意到,公布的《条例》只有二十四条,是个短条例,那么《条例》的立法有哪些特点?
当天,发布会上,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赵志东介绍,今年年初,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省委确定《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为重点立法项目,省人大法工委将其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的立法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坚持“小快灵”的立法思路。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更加重视“小快灵”“小切口”立法,从海南实际出发,立短条例,提高立法质量。《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聚焦海南探索实行的市县“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针对执法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协作不畅等突出问题,按照“小快灵”立法要求,不分章节,用二十四条对改革实践中的原则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不求面面俱到。
二是坚持与改革决策部署相衔接。《条例》是省委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省委高度重视并专题审议,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立法指明了方向、确定了原则、明晰了重点,也为《条例》的高质量顺利出台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条例》贯彻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省委、省政府改革文件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制度安排,衔接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贯彻实施通知等上位法,落实国家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新要求和新举措,在不重复上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固化我省实践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我省综合行政执法的基础性法规,为改革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和指引。
三是坚持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深化的过程,《条例》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厘清改革各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同时也为下一步改革关键环节和重要举措的立法预留制度空间,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陈显涛】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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