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施行后,主管部门将通过四方面工作加强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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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 张艺 摄影报道)12月26日,《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会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局长徐林表示,《条例》施行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将考虑通过四方面工作加强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
一是明确职能定位,严格履行业务指导职责。《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的具体职责。省生态环境厅将依照《条例》规定,坚持整体政府理念,打破条块分割,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的业务指导。同时,凡涉及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的文件和业务培训,除对口下发和培训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同时下发并同期培训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工作衔接。
二是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协同联动。制定出台《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细则(试行)》,细化生态环境领域线索移送标准和材料清单、执法协助、联合执法等协作措施,提高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执法效能。同时,加强监管执法协同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壁垒,推进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三是加强易发多发违法行为执法事项的重点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执法裁量依据。同时,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反馈的问题,重点加强工作指导,立整立改。配合省联席办抓好生态环境领域易发多发违法行为执法事项的业务培训,出台工作指引,规范执法流程。
四是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能力。联合省司法厅持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业务培训、技能比武、实战练兵、案卷评查等活动,将日常执法工作与大练兵充分融合,促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着力提高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持续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责任编辑:陈显涛】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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