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辉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黄辉利用担任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上海市宝山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局长、上海市长宁区副区长、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费用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辉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为其进行了充分辩护。
人大代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旁听了庭审。合议庭将在评议后依法对本案择期宣判。
(原标题:被控受贿7000余万元!黄辉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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