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2月4日,省政府公布《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权赋能。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省户籍家庭。
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计算家庭收入时,应当综合考虑致贫致困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扣减教育、医疗、房屋租赁、残疾(疾病)康复、因灾农业成本、照料护理、就业成本等家庭刚性支出。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学生、失独人员等群体获得的津贴、补助和收入依照相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以下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限定条件,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单身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是提交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是填写申请表,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是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四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与经办人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审核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发放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照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上浮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就业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照料访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社会救助服务。
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相关部门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履职尽责,但因下列原因导致工作失误或者偏差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应当免予或者减轻问责: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故意隐瞒、未按时申报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造成错保的;二是因现有调查手段局限,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错保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其他依法依规免予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和2006年8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吴钟旺】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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