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公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1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有效治理“三无”船舶,维护水域安全和管理秩序,防范利用“三无”船舶实施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规定》所称的“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农业农村、海事、海警、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对“三无”船舶进行认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是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
二是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
三是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者自行终止生产的;
四是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
五是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
六是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
七是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规定》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制造船舶或者更新改造“三无”船舶;维修“三无”船舶,因海上紧急救援情况除外;向“三无”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供电,因海上紧急救援情况除外;代冻、转载、收购、加工、销售“三无”船舶捕捞的渔获物和其他物品;买卖、转让、租借“三无”船舶。
船舶修造厂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制造、更新改造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手续的船舶的;未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签发的检验证书、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更新改造、维修“三无”船舶的;有其他非法制造、更新改造船舶行为的。
《规定》指出,村(居)民家庭自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船舶,可以申请备案,实行过渡期管理。该《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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