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发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许文玉)近日,海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探索国际化的科研项目合作管理制度,提升海南科研水平。
《细则》所称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是指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科研主体承担的省科技专项予以立项、由省科技专项安排资助的项目。
根据《细则》,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科研经费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资金,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同一笔合同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首次办理税务备案。这一举措旨在加强税务监管,确保资金合规外流。
《细则》支持项目牵头单位优先使用人民币对外支付。符合条件的牵头单位可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商业银行为其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提供便利化结算服务,在国(境)外合作单位所在地不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情况下可使用外汇支付。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将联合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实施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经费跨境支付“白名单”机制,提供定制化支持。
在跨境经费管理方面,项目牵头单位需在单位原账户下开设跨境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专账管理、独立核算。跨境经费总额上限为5万美元,大额经费需实行年度“分期拨付”。境外经费由国(境)外合作单位自主管理使用,并承诺对支出负责。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跨境拨付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试制设备费、设备改造费与租赁费等。由海南省财政资助资金在外方开支的部分,用于购置设备或试制设备的金额不得超过50%。
【责任编辑:陈显涛】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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