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一女子开养生馆容留他人卖淫获刑

乐东法院 2023-11-23 19:26:58

近日,乐东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罪,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5000元。

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11日,被告人韦某某在乐东县千家镇经营养生馆期间,雇请刘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3人在该养生馆工作,同时容许刘某某等3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嫖资提成,非法获利共计20500元,其中从吴某甲处获取6400元,从刘某某处获取7100元,从吴某乙处获取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韦某某已上缴赃款20500元。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并获利20500元,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卖淫是对自己、家人和社会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助长歪风邪气,影响社会风气,更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及服务行业经营者,要进一步规范行为,切勿因一时小利从事违法活动。要敬畏法律、恪守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良好社会风气,共建平安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以案说法 | 一女子开养生馆容留他人卖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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