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通报6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
近期,儋州市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典型案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儋州市雅星镇富克卫生院党员赵某醉酒驾车案。
2022年10月2日凌晨,赵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93mg/100ml。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9月,赵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二、儋州市那大镇石屋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范某某醉酒驾车案。
2023年1月14日凌晨,范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9月,范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责令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三、儋州市三都办事处德义村党支部原委员符某某醉酒驾车案。
2022年4月25日晚,符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1mg/100ml。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3月,符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综合协调科科长李某某酒后驾车案。
2023年5月31日晚,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64mg/100ml。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五、儋州市新州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陈某某酒后驾车案。
2023年5月23日晚,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63mg/100ml。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8月,陈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三级主任科员吴某某酒后驾车案。
2023年3月2日凌晨,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验结果为70.2mg/100ml。公安机关对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吴某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这是自2022年3月以来,市纪委监委通报的第四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纪律观念淡薄,在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三令五申强调作风建设的高压态势下,仍然我行我素、不知敬畏,甚至以身试法、顶风违纪,触碰纪法底线。对此,各级党组织要扛起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管所辖,严负其责,紧紧抓牢所管所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纪法教育,抓早抓小,防患未然。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全省违规吃喝问题专项监督工作部署,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既严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也严治酒局饭局,深挖背后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甚至是腐败问题,一经查实,对请吃的人、组局的人、吃请的人、陪吃的人进行从重处理。同时,对宣传教育不到位、日常监管不到位、酒后驾车行为屡禁不绝的单位,还将追查所在单位党组织监督责任。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抓不到我”的侥幸心理和“不会抓我”的特权心理,必须时刻心存敬畏、严守底线,自觉成为酒驾的“绝缘体”。
(原标题:儋州:关于6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的通报)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吴小芳】
相关阅读/RELATED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