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 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罚款11.9万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1月2日,记者获悉,因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拒绝履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近期,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被罚款11.9万元。
据介绍,4月24日,浙江中鹰建筑有限公司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工资确认表,结合105名劳动者的投诉材料,经调查核实,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10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743773.3元。
6月2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将105名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核实并先行垫付,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该局。
7月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7月12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指出,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存在拒绝履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违法行为。
据悉,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海南泽辉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东方翔腾投资有限公司联合出资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注册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四横路-1号。针对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10月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东方倍昌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显璋】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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