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实施这一《办法》,涉及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失信惩戒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1月1日,记者从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获悉,我省拟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依法推进实施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失信惩戒工作。《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公共利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主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成立的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失信行为之一,应当将其列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招标投标;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其进入知识产权专利优先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评比资格等惩戒措施。
《办法》表示,海南省知识产权领域经营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系统实时将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推送给营商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享,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省知识产权局依托省级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共享、异议处理、撤销认定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出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在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此外,当事人被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年,符合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再出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向作出列入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提前移出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责任编辑:陈显涛】
【内容审核:庄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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