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临时建设工程,海口公开征求意见→

海拔新闻 2023-10-18 17:10:27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10月18日,记者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监督和管理,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行为,该局起草编制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工作的科学性,现将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10月31日下午5时30分前将对修改部分的意见发送至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设计管理科电子邮箱:zzgjcsgs20@haikou.gov.cn。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单位或个人因临时使用需要,在建设用地或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向各区(园区)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临时建设手续,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临时建设工程审批通过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并通过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并对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工程质量负责,不得超规模建设,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提前终止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现状。

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不得影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已出让土地是否按期开(竣)工、是否涉嫌土地闲置等情形的认定与处理。

《通知》要求,临时建设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临时建设工程高度≤9米,层数≤3层;

2.临时建设工程宜采用易拆卸、可重复使用的材料,不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

3. 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应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临时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结构安全、施工质量等负责;

4.不得建设地下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建临时建设工程:

1.占压河道管理范围、城镇黄线、道路红线或者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2.影响城镇道路、公路交通、景观环境、公共安全的;

3.在已按规划建成或者近期将按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的;

4.侵占城镇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人行步道、文物保护单位和紫线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5.侵占高压线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杨 薇】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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