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商报全媒体讯 (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10月1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致燃气器具销售单位的一封信》,提醒全省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应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看CCC标志和产品标准、查熄火保护装置、注意燃气配件质量
燃气器具产品进货查验有哪些要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一是看CCC标志和产品标准。销售单位要确保所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获得CCC认证证书。正确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即CCC认证标志),并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验证书的真实性,严禁违法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以及冒用、伪造CCC认证标志等行为。
2019年10月1日起,家用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2020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自2022年1月1日后,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标准为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产品标准为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未标注此产品标准的,禁止生产、销售。
二是查熄火保护装置。无论是家用还是商用燃气灶具,都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比点火针粗,直径大约2-4毫米,该装置一般安装在靠近火盖侧。
三要注意燃气配件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能具有调节功能。根据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调压器不应带有调节功能,如继续销售带有调节功能的上述产品属于违法行为。燃气连接用管分为:非金属(橡胶、塑料、橡塑复合、带金属包覆)软管和金属(不锈钢波纹)软管。软管连续长度300mm或单根软管标识内容应完整,包括以下信息: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
在进销货查验制度主要内容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销售单位要审验供货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进货台账、留存进货凭证并如实记录进货渠道、产品信息、检验报告、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信息;检查产品标识、警示说明、合格证明是否真实、完整;登记产品销售去向。
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坚决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示,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上法律条文,以上所称燃气器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紧急切断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广大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问题时,要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或12345。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坚决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李彦昆】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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