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海南一男子维权获法院支持

海拔新闻 2023-09-21 18:49:25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李超 罗凤灵)“我这官司从仲裁打到一审,再打到二审,终于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非常感谢二中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当事人李先生专程从万宁来到儋州,将一面“铁肩担正义 依法护民权”字样的锦旗,送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并对法官公正裁判表达了诚挚感谢。

2018年12月26日,李先生入职儋州市一家酒店,并与海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合同对其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均做了相关约定。

2021年10月13日,酒店以李先生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李先生辞退并解除合同。李先生对公司的辞退行为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酒店于2018年12月26日至2021年10月13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请求判令酒店向李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费、违法扣除的工资等。

该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一审法院判决,仅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向海南二中院上诉称,其在职期间出全勤,不存在迟到早退或旷工现象,认为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予赔偿。

酒店辩称,李先生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依照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酒店为证明其辞退李先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相关工作例会录音、饭卡消费明细、员工考勤表及刷卡记录等证据。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作为综合服务部物业经理,系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酒店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旷工、不服从管理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酒店解除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李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酒店未安排李先生休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海南二中院遂依法改判,酒店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9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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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谢镇蔚】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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