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疯狂盗窃电动车 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近日,一男子符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儋州市那大多次盗窃电动车达37辆,被儋州市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同案犯孙某某、陈某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和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1至3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德义路、那恁路、文化北路七街、水榭丹堤小区、军屯一街、龙腾路西三巷、九祥路5街、和邦小区、杏园6街、绿源小区、那恁北一巷、那恁上村商业后巷、人民中路、武后村等地盗窃电动车25辆。符某某还伙同孙某某在那大镇新天地酒店、夏日广场、站南三街、赛伦电竞馆门前、新兴二街、北部湾陈屋街、杏园十一街、北吉二街、那恁小区西二街、军屯三街、军屯东一巷、先锋路东等地盗窃电动车12辆。后该符某某将部分车辆交由事先商量好帮助其销赃的陈某某处理,陈某某每卖掉一辆被盗电动车,可以分得100-200元不等的赃款。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犯罪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每年都有大量的盗窃案件发生,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影响。盗窃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直接损失财产,让人产生不劳而获的心态,更在于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检察官提醒:《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销赃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转移的,不要认为不是自己实施前款犯罪的就不构成犯罪,特别是与实施犯罪的人事前共谋对犯罪所得的赃物进行处理的。因此,在生活中交易二手车要注意是否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或者触犯法律。
(原标题:【检察官说法(五十八)】一男子伙同他人疯狂盗窃电动车 被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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