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近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快建设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规范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明确,“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是以省内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为主导,具有产业优势和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实力,在推动农业品牌优化升级、促进农业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基地。
《办法》指出,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应具备五项条件:一是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地址在海南省内;二是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三是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稳定生产已满三年,其中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蔬菜(水果)产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肉牛、肉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0000羽以上;淡水养殖面积大于300亩(含稻渔、荷塘);海水养殖面积大于100亩;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小于6000立方米;饮料作物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中药材、食用菌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四是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和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五是产品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已被纳入省级农业品牌重点培育范围或属于我省重点打造的优势特色产业链范围。
《办法》规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人应向登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而被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的经营主体,应按照《“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提交使用“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申请,正确、规范使用“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此外,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将打造示范基地作为品牌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示范基地的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大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分类指导,注重“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在品牌打造、市场营销、宣传推介、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
《办法》要求,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实行动态管理,如出现示范基地名称或经营主体变更、实际建设面积或产业发展定位调整等情况的,由示范基地所在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值得一提的是,示范基地运行一年以上,每年年底向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运行情况,包括品牌建设、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情况。示范基地授牌的有效期为3年,应在期满前90日按认定程序重新申请。
【责任编辑:杨 薇】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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