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团伙非法开采昌化江河砂售卖牟利11万元 4人获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罗凤灵 吴笛)东方一团伙为牟利,擅自到昌化江河道开采河砂出售给项目工地,价值11万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陆某红等4人1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4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陆某红等4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7年底,东方市某镇某村一建设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梁某与陆某红商议,由其向该项目提供河砂。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陆某红、陆某强、陆某松、陆某平4人为非法牟利,共谋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某城建公司位于某村的建设项目工地提供河砂,其中陆某强、陆某松、陆某平3人从该村北面500米处昌化江河道开采河砂运输到工地,陆某红收取河砂款共计11万元。经鉴定,涉案开采点开采对象为建设用砂,属于矿产资源。2022年3月,陆某红等3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陆某强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红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开采的河砂价值1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陆某红、陆某松、陆某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到案后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到案后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海南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河砂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材料,近年来随着价格不断上涨,采挖河砂带来的暴利让不少人趋之若鹜。非法开采河砂严重威胁着沿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保护河道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犯罪行为。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开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群众应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守护海南的绿水青山,切勿以身试法!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符孟莹】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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