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擅自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万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名叉车司机无证驾驶叉车进行作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处理情况: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当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吴某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日,经群众举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吴某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吴某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已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斌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700元。
案例三:王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日,经群众举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查发现王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产品,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王某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已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1050元。
(原标题: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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