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对情侣分手后为“恋爱转账”闹上法庭,法院判决……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日前,一对情侣分手后就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发生争执,双方闹到了法院。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进行了宣判。
小钟与小陈于2022年8月通过网络认识,同年10月份双方交往建立恋爱关系,小钟通过微信四次向小陈转账9900元让其自行购买苹果手机,并绑定微信亲属卡让小陈消费2375.97元。相恋2个月后分手,小钟认为,分手后小陈应当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故诉至法院。小陈辩称,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互有花销,小钟主动自愿花销钱款应当为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并无婚约,因此无需返还钱款。
一审法院认为,在恋爱期间,男女为增进感情相互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极为常见,情侣之间向对方以特定额度给付金钱,此类开销的根本目的在于向对方表达爱慕之意及维系、发展当下情感,具有极为鲜明的感情色彩和特定性质。
该案中,虽然小钟、小陈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不长,但从聊天记录可证实购买手机是小钟恋爱期间以增进感情送礼物为由的自愿赠与,小陈使用亲属卡或小钟购买物品的消费数额、时间并没有明显超出日常人情交往范畴,故小钟表达爱意的消费及赠送手机系其以增进感情的赠与,恋爱终止后,小钟请求被告返还无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小钟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认为,该案系恋爱双方分手后因返还财物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挽回爱情,发生财产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对于其中具有特殊含义或金额较小的给付,应当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普通赠与行为。本案中,小钟上诉主要系请求小陈归还9900元购买手机的款项。二审查明,2022年11月15日小钟和小陈正在闹矛盾,小钟为挽回爱情,分四次自愿向小陈转账9900元。该行为属于以恋爱为目的的普通赠与,小陈已经收到该转让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小钟的赠与行为完成并生效,不可撤销。故,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小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表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日常生活消费、相互赠送的小物件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此类小额财产赠与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但对于大额支出,如有证据证明系附条件的赠与,如结婚为前提等,若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出资一方可要求返还。因此,金钱不是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更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为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恋爱时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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