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中院发布损害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宋杰 孙宛宛)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今年的活动主题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首个全国生态环境日来临之际,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损害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滥伐林木罪
2022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符某鑫明知林业部门仅部分批准其采伐申请,仍安排工人超范围采伐涉案地块上种植的木麻黄树。经鉴定,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87.1469m³,被伐林木总出材量为151.7896m³。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符某鑫主动到文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全面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鑫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范围采伐涉案地块上种植的木麻黄树,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符某鑫犯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二:非法采矿罪
2022年2月初,被告人何某、王某猎和石某、覃某杰(均已判决)经密谋、踩点,利用石某的抽砂船在琼海市万泉河河边非法采矿。其间,被告人符某品与石某商量由符某品自己和找人向石某购买河砂,就采砂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以及逃避公安打击等事项与石某进行沟通、联系。经计算,非法采砂价值共计358026.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王某猎、符某品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价值358026.84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三人的犯罪行为及情节,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符某品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三:非法狩猎罪
2015年11月24日,万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万宁市辖区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2022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祥购买一支火药枪,被告人李某武亦使用其改装的一支射钉枪,二被告人在未办理《狩猎证》情况下多次在万宁市区域内持枪狩猎。二人将打到的鸟类,带回被告人李某武家中食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祥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开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四: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5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林某焕多次从琼海市某镇某工业区购买砗磲、珊瑚等制品并出售。2022年4月16日,在被告人林某焕家扣押71个砗磲制品、23.35KG砗磲饰品、珊瑚制品1个。经鉴定,大砗磲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砗磲的野外种群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砗磲制品,核定价值总计98057元,其中,10件大砗磲制品计88200元;其他砗磲制品价值9857元。笙珊瑚及石珊瑚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的笙珊瑚及石珊瑚制品,净重共计3.8kg,核定价值共计7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焕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05657元,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林某焕的犯罪行为及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陈显璋】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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