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印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 记者 史若木)8月9日,海南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是指对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服务行为。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的对象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在海南且纳入保障范围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每2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监护评估。
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二是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从事为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2 年以上;三是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未成年人监护评估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
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户籍地和居住地、就学情况、生活情况、健康状况、受救助情况等;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情况、不良嗜好情况;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包括发育情况、睡眠情况、体检情况等;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包括自我认知水平、性格特点、行为表现等;未成年人教育娱乐情况,包括受教育情况、日常学习情况、游戏和娱乐等;未成年人社会行为,包括道德品行情况、日常行为情况、同伴关系情况、与成年人交往情况等;受照料情况,包括饮食照料情况、衣服适宜情况、个人卫生情况等;安全保护情况,包括居住安全、交通安全、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性侵害等。
监护人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心健康情况、品行道德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社会信用情况等;监护意愿,包括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认知程度、对抚养义务的认知程度、对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意愿等;监护知识,包括了解与监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政策情况、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情况、了解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特点情况等;生活照料能力,包括提供未成年人饮食营养、衣着情况,保障未成年人个人卫生情况,提供未成年人健康照顾情况等;教育引导能力,包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情况,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并进行合理管教等;人际沟通能力,包括协调处理家庭成员关系的能力、处理亲子冲突的能力、建立邻里间和谐友好关系的能力等;其他影响监护状况的因素。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高风险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进行个案处置,牵头协调卫健、妇联、公安、教育、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要提出会商意见,依法依规及时采取委托他人监护或者转移监护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实施综合救助等有效措施消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中风险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将该未成年人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督促当地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要定期上门探访(儿童主任每月至少走访一次、儿童主任每周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团队对其监护人(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服务。
对于监护状况评估为低风险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指导当地儿童主任落实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的相关情况,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帮助监护人增强监护意识和提高监护能力。
【责任编辑:吴钟旺】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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