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公安局依法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惩戒5年
为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严厉打击整治涉诈“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等有关文件规定,东方市公安局依法对涉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予以联合惩戒,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
名单如下:
警方提醒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2.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
3.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也可到银行、电信部门查询是否有本人名下,自己不知道、不使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及时注销。
4.非法买卖“两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甚至构成诈骗罪。
5.如发现有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标题:东方市公安局依法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惩戒5年)
【责任编辑:冯杨洪】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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