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微企业发展降成本减负担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将实施至2027年底

新华社 2023-08-03 17:31:56

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 根据财政部消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五项公告,着力降低小微企业经营中的税收负担。通过减免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值税,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次发布的五项政策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还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同时,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此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该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与上述公告同时发布的,还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同样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不过,在该项政策中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同时,该项政策明确,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原标题:新华财经|为小微企业发展降成本减负担 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将实施至2027年底)

【责任编辑:陈显璋】

【内容审核:孙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