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4 号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23年7月3日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省 长 刘小明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
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局是在试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管理局局长。管理局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与国际接轨的企业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由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放或者委托的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为打造新时代中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的集中展示窗口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先行区,为中国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和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作出重要贡献。
具体负责试验区规划建设、综合协调、办学保障、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制度创新、企业(机构)服务等工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履行试验区范围内管理局职责以外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管理局实行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领导下的局长负责制。
理事会负责研究谋划和推进试验区合作办学规划、制度集成创新等重大事项,积极争取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加大对试验区的支持力度;统筹协调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协调推进解决试验区发展过程中的土地、财政等重大要素保障相关事宜,确保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理事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章程有关规定运行。设立理事长1名,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设立常务副理事长1名,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兼任;设立副理事长2名,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管理局局长兼任。理事会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等构成,成员单位根据需要进行增减。理事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秘书长由省教育厅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管理局设立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试验区开发建设和市场化投融资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承担区内土地一级开发、资金融通、基础设施建设、试验区运营管理等工作。管理局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管理局设立海南陵水国际联合学院,作为管理局与入驻高校合作的平台型机构,积极争取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支持,服务保障试验区办学机构办学,共商教育制度集成创新,推动国际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允许海南陵水国际联合学院在条件成熟时,依法申请开展高等学历教育。
第四章 人员配备和人事管理
第八条 管理局班子配备。管理局设局长1名(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局长1名,副局长若干名,总教务长1名(技术类特聘岗位,属班子成员)。副局长、总教务长由局长提名,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理事会任命,实行合同制聘任。若人选为省管干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管理局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除兼职领导人员外,在薪酬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薪酬标准等。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同一层级不同岗位薪金标准可有所不同。
第五章 财政和投融资管理
第十条 管理局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承接服务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一条 在试验区内各投资主体开发形成的国有资产,可以由相关投资主体委托管理局负责统筹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试验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投入,除通过申请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外,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试验区基本建设,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支持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多元化融资、运营。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管理局运营绩效进行考核。管理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财务预决算等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试验区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业界协商共治平台和咨询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28日公布的《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管理局设立和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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