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个人建房,三亚公布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允许审批区域

海拔新闻 2023-07-17 19:59:46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力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有效遏制城镇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的蔓延,消除个人建房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而制定的《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将于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意见》所称的城镇开发边界,是指《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据了解,《意见》对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已通过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综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用地范围内(含市政府已批准实施方案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予审批个人建房;已下达土地调查通知的用地范围内,自下达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审批个人建房;已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内,不予审批新建个人住宅;已评估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审批个人建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

《意见》还对不予审批建设区以外,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划中暂予以保留的原住民集聚区,街区传统肌理和格局保持较好,能够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特色风貌的区域,允许审批个人建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允许审批的情形。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个人建房用地已纳入土地调查通知范围内,自下达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超过3年,仍无具体实施计划的,可按照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远期须服从规划和土地征收管控要求;个人建房用地在规划中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的,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未纳入三年内实施计划的,可按照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远期须服从规划管控要求,原则上按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个人建房。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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